长沙市司法局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司发〔2008〕48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长沙市司法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司法局决定,废止《长沙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一)。
二、长沙市司法局决定,宣布《长沙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试行)》等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二)。
三、长沙市司法局决定,确认《关于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三)。
四、长沙市司法局决定,重新公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执业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四)。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长沙市司法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
一、长沙市司法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长沙市司法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长沙市司法局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长沙市司法局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长沙市司法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