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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司法局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办法

2007-10-1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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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范围,以《长沙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内容一览表》明确的执法职责为准。

第三条 本局负责组织对区、县司法局和本局机关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评议考核。

第四条 市局对区、县(市)司法局及监狱、劳教所的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内容和扣分标准以《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和《长沙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条 市局对市局机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按百分制进行,内容以《长沙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内容一览表》为基础,扣分事项及扣分标准如下:

1)凡行政许可和执法事项没有制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的,每项扣2分,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每例扣2分。

2)凡省司法厅统一下发的执法基础台帐样式表格所涉内容未按省司法厅要求全面、规范建立执法基础台帐、其它执法事项没有制作表格进行完整登记的,每例扣3分。

3)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执法部门和承办责任人违反程序程度审批的,每例扣3分;不按要求的条件审批的,每例扣3分;在同一事项中既不按要求的条件审批,又违反程序审批的,每例扣4分。

4)对当事人或群众的举报、投诉、申诉、检举、控告等应当处理或转递有关部门处理而不认真及时处理或转递的,每例扣3分;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致使当事人越级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每例扣5分;刁难、压制、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每例扣5分。

5)在执法检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每例扣5分;应当持证或亮证而没有持证或没有亮证的,每例扣3分。

6)不参加规定的执法学习、培训的,每例扣2分。

7)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理、采取其它行政强制措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每例扣3分;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不当的,每例扣3分;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每例扣3分;处理显失公正、不合理的,每例扣2分;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每例扣2分;因执法文书不规范导致行政决定无效的,每例扣4分。执法案卷管理不规范的,每例扣2分。在同一事项中有上述两项以上内容需扣分的,按扣分最高的两个项目扣分后,每多一项加扣1分。承办部门的意见正确,行为合法、恰当,因法制工作部门改变承办部门的意见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对法制工作部门扣分;但承办部门的行为、意见错误、不当,法制工作部门改变的意见亦错误、不当的,对承办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同时扣分。

8)对属本部门或个人执法责任而不作为或不及时作为的,或推诿责任的,每例扣3分;不配合、参与涉及本部门或本人的执法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每例扣3分。

9)因执法错误或执法不当致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裁定违法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决定的,每例扣6分。

10)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的,每例扣4分。未按规定上报、发布的每例扣3分。

11)被追究了执法过错责任的,每例最少扣10分。根据违法违纪情节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档次,逐级加扣2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确定为不达标。

12)在上级机关对本单位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扣分的事项,按上级机关扣分分值的1.5倍、2倍分别扣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考评分数。但按本规定相应已扣除1.5倍、2倍分数的不再加扣分数。

第六条 区、县(市)司法局、监狱劳教所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责任考核评议的标准由区、县(市)司法局、监狱劳教所制定,报市局备案。

第七条 考核结果在95分(不含95分)以上者为优秀,80-95分者为达标,不满80分者为不达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警察私放罪犯、劳教人员的;

()警察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致其轻伤以上后果的;

()发生监管对象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滥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的;

()执法违法、渎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拒绝接受考核评议的;

()部门、个人年度办理两起以上错案的;

()被追究了行政处分以上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九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市局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相结合。自查自评应当实事求是;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同级部门或下级机关评议、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核对有关文件材料、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向行政相对人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评议考核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被考核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结果经局长审定后公布。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的依据。考核未达优秀标准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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