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和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监狱管理工作
(1)服刑人员获得奖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2)服刑人员因违反监规、纪律应受到惩处的种类和依据,重新犯罪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处理程序;
(3)服刑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监狱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的职权和职责;
(5)监狱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6)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劳教管理工作
(1)对劳教人员减期、延期及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2)劳教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职权和职责,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4)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2)律师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4)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规定;
(5)律师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
(6)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7)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四)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机构设立、注销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2)公证员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4)公证员、公证机构奖惩规定;
(5)公证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
(6)对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和处理结果;
(7)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五)基层管理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审批程序、结果;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5)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奖惩规定;
(7)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9)人民调解管理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10)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六)法制工作
(1)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3)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4)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5)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七)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八)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仲裁委员会变更备案事项;
(九)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1)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考核、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发放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5)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6)司法鉴定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
(7)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惩戒规定;
(8)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4)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需要公示的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
(四)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五)设立公示栏;
(六)网上公示
(七)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五条 一般的公示内容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有关单位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六条 对公示的事项,有关执法部门、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七条 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办法变更公示。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本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