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投诉、督查案件办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投诉案件和上级机关督查案件,收到部门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报有关局领导阅示。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办理投诉、督查案件的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期一个月。上级机关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在其要求的最后时限日5天前办理完毕。办理部门办理完毕后应写出答复或汇报草案。
第四条 凡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督查案件,办理部门应将答复和汇报草案在上级机关和本制度规定办结时限前5日内报法制部门审核。
第五条 投诉、督查案件答复或汇报草案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发出或上报。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六条 答复、汇报发出或上报后一个月内,办理部门应征求交办机关和投诉人的意见。
第七条 投诉、督查案件中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承办业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