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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疑解惑明法理 遇难职工获补偿

2008-07-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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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疑解惑明法理 遇难职工获补偿

严明律师事务所戴事雄律师协助调处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615日早晨615分左右,宁乡县横市收费站职工胡某在上班经过收费岗亭时,被从黄材开往宁乡的一中巴车撞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死者家属一时难以接受,情绪异常激动,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外,还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出80万元的索赔要求。职工在上班期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如何适用法律,又如何进行赔偿呢?死者家属认为必须“一事两赔”,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只能“一事一赔”,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几十人的“索赔队伍”,更使事态发展显得尤为复杂。

当天下午,按照县委政法委的要求,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戴事雄律师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协助调处。在由死者胡某生前所在单位召开的调解会议上,戴律师就本案的定性和双方关心的赔偿问题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了解释,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案件定性。根据掌握的情况,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二是赔偿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和《长沙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人身伤害赔偿,如获得人身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无法取得人身伤害赔偿的,凭确定无法取得赔偿的法律文书或证明,由所在单位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是赔偿原则。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职工所在单位要对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补偿。以上三点意见得到了与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通过两天两晚的协商,617日零晨3时,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除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另案处理)外,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补偿死者家属7.2万元。

(宁乡县司法局 姚晋文 唐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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