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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载纠纷一朝定音

2008-07-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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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载纠纷一朝定音

 

近日,长沙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成功调处了王瑞军与春华镇桔园承包合同纠纷,有效化解了这起三年以来悬而未决的矛盾纠纷。

19931118日,原茶业乡人民政府(现并入春华镇人民政府)与王瑞军签订《茶业乡桔园承包合同书》,将茶业乡政府负责经营的桔园(总面积138亩)承包给王瑞军,承包时间自199411日起至20081231日止共15年,承包合同经长沙县公证处公证。2002年,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桔园土地被纳入土地整理开发范围。2003127日,春华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桔园有关问题,会议认为“王瑞军近年来中止耕耘,致使桔园土地荒芜,应视为王瑞军退出承包,原土地承包合同自然中止”,在没有通知王瑞军本人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承包合同。后土地开发项目如期进行,春华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与王瑞军协商一致,解除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由镇国土所组织人员将桔园中的果树进行砍伐,推平了桔园土地。王瑞军认为国土部门的土地开发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5年以县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县国土局赔偿其损失439万元。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土部门的土地开发行为,不直接涉及桔园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王瑞军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际影响。王瑞军因解除承包合同遭受的损失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市中院以(2005)长中行第3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610月,王瑞军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报告,称桔园土地因开发造成的损失达439万,请求县政府帮助协调解决。

春华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刘副县长组织了两次调处,都没有调处成功。200711月,春华镇人民政府向长沙县矛盾调处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对此纠纷调处。该中心受理后,迅速组织人员三次到现场调查取证并走访了相关证人,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证据。由于此纠纷牵涉多个部门,该中心及时向县政法委主要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三次协调会,制定了调处方案。通过和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调处的条件已成熟。今年年初,该中心召开了春华镇人民政府与王瑞军桔园承包合同纠纷现场调处会,有县政法委、法院、国土局、信访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双方参加,并召集黄花镇长丰村代表、春华镇金鼎村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了王瑞军对桔园承包合同纠纷的陈述及相关的要求,春华镇镇政府也作了相关事实陈述和说明,长沙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通报了整个事件的调查情况,并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说明:春华镇人民政府对土地进行开发,单方中止合同未履行通知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王瑞军也存在未按期上交承包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范遵新同志的主持下,经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与会人员的共同协调,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一是由春华镇人民政府赔偿王瑞军桔园损失38万元。二是王瑞军同意自愿放弃其它赔偿要求。

协议达成以后,该中心即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请求解决春华镇镇政府与王瑞军桔园承包纠纷调处资金的报告”,恳请县人民政府支持解决春华镇人民政府补偿王瑞军38万元资金不足的问题。最后,县财政拿出8万元、县国土局拿出25万元、春华镇人民政府拿出5万元,保证了协议标的全部履行到位。

(长沙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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