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诉讼艰难路 一锤定音显公平正
4月2日,随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由宁乡县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戴事雄律师承办的宁乡一中与高岭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锤定音,困扰宁乡一中三年之久的千万元工程款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显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2001年,宁乡一中易地建新校,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李某经高岭公司同意,以该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其中标工程项目为一中教学楼1、2、3栋,工程预算造价为805万元。在工程建设中,由于高岭公司既没有派员参予工程建设,也未投入资金和设备,工程从投标到建设全由李某一手操办,故宁乡一中在按实结算、支付1200万元工程款时,便按李某的要求,将部分工程款打入李某以高岭公司宁乡一中项目部名义在某信用社开设的帐户,将剩余工程款以现金方式全部支付李某。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李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赵某等人,且拖欠赵某部分工程款。为此,2005年6月,赵某以高岭公司和宁乡一中为被告向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开福区法院于同年9月判决高岭公司偿还赵某等人工资100万元,由于宁乡一中承担连带责任,一中和高岭公司各被执行支付了50万元。高岭公司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便于2006年6月以宁乡一中和某信用社为被告,以一中未按高岭公司指定的帐户支付工程款,违犯了与高岭公司所签基建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约400万元,开福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冻结了宁乡一中帐户。为此,一场马拉松式诉讼便拉开了序幕。
自赵某起诉后,宁乡一中深知,如果“官司”败诉,定将引起连锁反应,一中涉案金额不仅是几十万、几百万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工程款1200多万元,后果将不堪设想。为此,宁乡一中认真分析了从招标到付款的全过程,坚信自己的行为并未侵害任何人的权益。经反复研究,决定聘请律师全权代理此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戴律师接受宁乡一中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他不仅多次走访了涉案各方当事人,而且查阅了有关本案的全部资料,形成了有充分说服力的各类证据材料102页,并对整个工程的造价和付款等进行了反复的核算和核对。在掌握充分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戴律师走上了艰难的诉讼之路。他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和两被告均在宁乡的事实,依法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案件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由于种种原因,开福区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经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2006年6月29日,戴事雄代表当事人宁乡一中以高岭公司和李某为被告,向宁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宁乡一中所签基建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被开福区法院所执行的工程款50万元。在开庭审理中,戴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大量事实证据,提出了“宁乡一中与高岭公司所签合同虽然形式上合法,但该合同实际上是由李某借用高岭公司资质所签,合同违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因而宁乡一中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李某的行为并没有侵害高岭公司的权益。”“至于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工程欠款纠纷,由于宁乡一中并未拖欠工程付款,且与赵某不发生合同关系,所以赵某应得的工程款和宁乡一中被执行的50万元应由李某负责全额返还”。此案多次开庭,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中院终于采纳了戴律师的意见。
三年诉讼,终审判决,“一锤定音”,“高岭”撤诉。此案充分显示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宁乡县司法局 姚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