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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人民调解室挂牌成立

2008-07-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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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人民调解室挂牌成立

 

48日,岳麓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检察院人民调解室正式挂牌成立。这种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并驻院办理的模式,在全国尚属首次出现。市司法局副局长刘映群,岳麓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福东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区司法局、区检察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当天的揭牌仪式。
  在岳麓区检察院所审查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涉及到青少年犯罪。这些案件的相关犯罪嫌疑人许多系初犯、偶犯或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且犯罪性质较为轻微。本着教育挽救和化解矛盾的目的,区检察院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依法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这类案件纳入刑事和解范围,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与谅解。今年来,该区检察院和司法局大胆创新,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  
  
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是检、司两家在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指引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将其引入刑事和解办案领域,整合司法资源的重大突破。其主要作法为:一是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岳麓区司法局以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在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室,由区检察院提供办公用房,驻区检察院人民调解室设专职调解员两名,由区司法局从懂法律、有经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或法律工作者中选聘。二是规范了调解的程序。该区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纳入对接机制的案件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案件,该院公诉科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后果,检察院不直接参与调解,而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将民事赔偿部分转入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对已经达成的刑事和解,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三是明确了处理的结果。经过审查后,检察院认为协议合法、真实、有效的,协议完全履行后,对案件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①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不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交由所在社区和有关单位进行矫治;②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③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四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通报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过评析人民调解室统计报表和人民调解协议书,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高工作水平。

通过建立以上的联调机制,使该院的刑事和解工作走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通道。一是拓宽了调解渠道,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该院与司法局通过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相对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经验丰富,相比办案人员更细致入微,比当事人的律师更中立客观,比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或个人更具公信力的条件,使调解的效果更好、成功率更高。二是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减少了诉讼环节,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对违法犯罪人员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的尽量从宽,从而使其重获新生,改过为善。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层面的"双赢"。三是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检察院、司法局两家的"双赢互利"。一方面能将检察机关从纷繁复杂的调解工作中解脱出来,以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办理其它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扩大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力与公信度。

(岳麓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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