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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调解室成功达成首起刑事和解

2008-07-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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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调解室

成功达成首起刑事和解

 

47日,长沙市岳麓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室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中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组织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该案是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根据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来成功调解的第一起案件,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教育挽救了犯罪嫌疑人。

肖某某与朱某系同学,同住中南大学26栋某室。2007617日,肖某趁一人在寝室之机,从朱某的衣柜内盗得其农业银行卡和身份证,并以此办理了挂失手续。2007621日,肖某某通过ATM机从上述银行卡内取走人民币1900元。2007911日,肖某某又趁一人在寝室之机,再次盗得朱某一台价值人民币3880元的联想410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至长沙市国储电脑城三楼85号荣华电脑行,得款2400元。2007916日,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43日,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盗窃案移交委托岳麓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调解室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驻检调解室人民调解员赵建明、邓颖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移交调解函》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讨论分析案情,并于4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驻检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教育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真诚悔过,向被害人朱某赔礼道歉;二是双方当事人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三是被害人朱某接受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道歉,并表示谅解,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岳麓区检察院根据案情和调解结果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岳麓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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