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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法律援助下发《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

2008-07-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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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法律援助下发《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法律援助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切实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民生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于近日下发了《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对乡镇(街道)工作站的规范性建设作出相关要求。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为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对象提供咨询、代书服务;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和申请人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呈报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接受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指导本辖区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及其他上级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任务。二是《规定》确定了援助工作站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要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规范《案件登记簿》、《咨询登记簿》、《法律援助联络员花名册》、《法律援助残疾人花名册》、《法律援助低保人员花名册》等台账,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受案范围、工作流程和联系电话,便于困难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并备《法律援助指南》或《法律援助联系卡》等宣传资料,确保群众准确了解法律援助的有关政策规定。三是《规定》还要求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答复,对于经初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规定》的下发,有利于推进法律援助基层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基层法律援助的专业化水准和服务质量,也有利于及时化解基层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 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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