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核准)
审批项目编号:CSXSBSF002-2003
(长沙行审B类司法002号-2003年)
审批项目依据:
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2001年1月1日实施)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3月13日第59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 批 对 象:区、县(市)司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指从受理到下发批文)
审 批 程 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各区、县(市)申请设立报告;
3、章程;
4、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5、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6、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标准:
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三套材料)。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第21号市司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受理标准查验提交的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需要补充的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
1、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3、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4、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二)标准:移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处负责人 电话号码:2223246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办证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
2、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办证的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工作人员。
(五)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移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局长。
(四)岗位职责: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办证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予办证的工作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办证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资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6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材料;
2、有关证照和批文已办妥;
3、基层处已报省司法厅备案;
4、应保留归档的资料已保留。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和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核准结果;
2、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3、对审批部门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
(五)时限:3个工作日。
五、监督:
(一)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二)监督电话:4420740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视情节对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审核、审定而不受理、审核、审定的;
2、擅自改变和变相改变审批条件、对象或范围的;
3、不按程序审批的;
4、不将办理结果告知申办人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的;
6、对不予受理和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不说明理由,不及时将材料退回申办人的;
7、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8、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
长沙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初审(审核)
审批项目编号:CSXSBSF005-2003
(长沙行审B类司法005号-2003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1年3月31日第60号令)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2001年1月1日实施)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 批 对 象:自然人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指从受理到上报省司法厅)
一、受理
(一)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办资料(三套):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持原件);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的实习鉴定意见及同意聘用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持原件);
4、健康状况证明;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标准: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第21号市司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4140259
(四)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受理标准查检提交的材料;
2、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管理,移交审核人员;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员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需补充的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日。
二、审核
(一)条件
1、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
4、品行良好,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吊销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处负责人,电话号码:2223246。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复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办证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
2、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办证的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工作人员。
(五) 时限:9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办证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予办证的工作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办证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资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材料;
2、有关证照或批文办妥;
3、基层处已将申办材料及时上报省司法厅;
4、基层处及时到省司法厅办理了相关手续,为申办人领取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5、应保留归档的资料已复印保留。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办理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与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核结果;
2、对审批部门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
(五)时限:3个工作日。
五、监督:
(一)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二)监督电话:4420740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视情节对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审核、审定而不受理、审核、审定的;
2、擅自改变和变相改变审批条件、对象或范围的;
3、不按程序审批的;
4、不将办理结果告知申办人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的;
6、对不予受理和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不说明理由,不及时将材料退回申办人的;
7、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8、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