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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设立和年检注册

2007-10-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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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公证机构的设立和年检注册(审核)

审批项目编号:CSXSBSF008-2003

(长沙行审B类司法008号——2003)

审批项目依据

1、公证机构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国务院1982年4月13日颁布实施)

2、公证机构的年检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1995年6月2日第39号令)

(2)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19893303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

1、公证机构的设立: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2、公证机构的年检注册:湘财综[2003]24号文件

审 批 对 象

1、公证机构的设立:区、县(市)司法局和公证员

2、公证机构的年检注册: 公证处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指从受理到上报省司法厅;公证机构的年检注册受理时间以省司法厅统一公布的年检注册时间为准)

审 批 程 序:

1、公证机构的设立

一、受理

(一)条件

(1) 申请书;

(2) 公证处章程;

(3) 发起人和合作人名单、学历证明、简历、身份证、公证员执业证;

(4) 资金证明;

(5) 出资协议书;

(6) 规章制度(草案);

(7) 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第21号市司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受理标准查检提交的材料;

(2)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3)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员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需补充的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

(1) 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 有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3) 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4) 有3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

(5) 有三名以上公证员为发起人,且发起人为有法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50岁以下、执业5年以上的公证员,其中至少有两名三级公证员;

(6) 公证员未受过惩戒或行政处罚;

(7) 国家出资设立的公证处必须有相关部门批准核拨编制、提供经费的文件。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公律处负责人  电话号码:4447822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受理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

(2)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工作人员。

(五)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局长。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 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 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设立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回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设立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资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 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材料;

(2) 有关证照或批文已办妥

(3) 公律处已将设立申报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4) 应保留归档的资料已保留。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核结果;

(2) 对审批部门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

(五)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

()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4420740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视情节对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审核而不予受理、审核的;

(2)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受理、审核而予以受理审核的;

(3) 擅自改变和变相改变行政审批条件标准的;

(4) 对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不说明理由,对需补交的材料,不一次性说明的;

(5)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6) 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不及时将资料退回申请人的;

(7) 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8) 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

注:合作制公证处的设立审批,须待司法部公证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明确后再执行。

 

2、公证机构的年检注册

一、受理

(一)条件:

(1)《公证处年检申请表》;

(2)《公证员花名册》;

(3) 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质量的情况报告;

(4) 公证员业务培训合格证明;

(5) 公证赔偿基金缴纳凭证。

(6)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处年度考核注册审批表》(仅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业务的公证处提供)

(二)标准:提交的年检注册资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第21号市司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受理标准查检提交的材料;

(2)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3)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员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需补充的资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

(1) 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 公证处公证质量符合考核标准;

(3) 足额缴纳公证赔偿基金。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公律处审核人员  电话号码:4447822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年检注册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

(2)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暂缓年检注册或停止办证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工作人员。

(五)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移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公律处负责人   电话号码:4447822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 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 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年检注册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予办证的工作人员;

(4) 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暂缓年检注册或停止办证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资料退回审核环节。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 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材料;

(2) 有关证照或批文已办妥。

(3) 公律处已将年检注册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4) 公律处已及时到省司法厅办理了相关手续,为申办人领取了执业证及年检注册资料;

(5) 应保留归档的资料已保留;

(6) 按收费文件标准应收取的税费已经缴纳。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审核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权限: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核结果;

(2) 对审批部门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

(五)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

()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4420740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视情节对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审核而不予受理、审核的;

(2)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受理、审核而予以受理审核的;

(3) 擅自改变和变相改变行政审批条件标准的;

(4) 对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不说明理由,对需补交的材料,不一次性说明的;

(5)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6) 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不及时将资料退回申请人的;

(7) 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8) 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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