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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加(减)教养期限和被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2007-10-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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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劳动教养人员加(减)教养期限和被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审核)

审批项目编号csxsbsf004---2003

         (长沙行审b类司法004号---2003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1982年1月21日转发)

2.《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1992年8月10日第21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劳动教养管理所。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 批 程 序

一、受理

()条件

1、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劳动教养人员延长(减少)教养期限呈批表(一式两份);

2、谈话笔录;

3、证据材料;

4、劳教人员个人总结;

5、劳教人员教期异动表;

6、劳教人员档案。

(二)标准: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第21号市司法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员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需补充的资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

1、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申请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2) 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3) 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4) 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5) 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6) 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7)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8)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3、申请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2) 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3) 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4) 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5) 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6) 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7) 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8) 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9) 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10) 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监所处负责人  电话号码:4442012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加(减)劳动教养期限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

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加(减)劳动教养期限的意见,说明原因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工作人员。

(五)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加()劳动教养期限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回审核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加()劳动教养期限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资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材料;

2、有关批文已经办妥;

3、应保留归档的材料已保留;

4、监所处按要求对申报审批事项已予以详细登记。

(二)标准:准确、及时、热情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4140259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核结果;

2、对通过审核的,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并取回申办材料;

3、对通过审核的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三个月以上的材料,通知申办人报省劳教局审批;

4、对审批部门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材料,及时转给申办人。

(五)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

()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4420740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视情节对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审核而不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予受理、审核而受理、审核的;

3、对不予受理和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不说明理由而退回资料或不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补齐、补正有关资料的;

4、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不及时开具批复或告知申办人取回申办材料的;

5、不按程序审批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审定并签署意见的;

7、对申报事项未及时登记或登记不规范;

8、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9、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粗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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