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规定,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严格依法审计,切实履行审计职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政务公开的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
二、审计政务公开的范围
(一)审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
(三)局机关机构设置,局领导工作分工,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的职责、工作分工;
(四)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重要审计工作和活动组织实施情况;
(五)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审计廉政纪律及规定;
(七)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工作事项。
三、审计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设置政务公开咨询电话,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二)通过市政府政务网络,公布审计工作方面的信息;
(三)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利用会议、报告和新闻媒介等形式,公布有关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
(四)进驻被审计单位审计,提前三天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项目审计,审计小组进点后,在被审计单位适当位置张贴《审计公告》,公布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审计纪律、举报电话、接待来访地点等内容;
(六)现场实施审计时,向被审计对象公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纪律等,接受群众对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举报,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
(七)现场审计结束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八)实行审计听证制度。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因违反财经法规准备给予处罚达到听证标准的,告知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九)实行社会监督评议,设立并公布审计政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审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
(十)聘请特约审计员,听取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工作的建议或意见;接受特约审计员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作风进行监督;
(十一)实行审计回访制度,局监察室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作风情况、廉洁从审情况进行调查,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评价意见;
(十二)实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审计质量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加强对审计执法行为和审计项目质量的控制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