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的规定执行。取水许可证由市水利局实施统一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市环境保护局)。
2、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在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中应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的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地下水储备审查和监测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四)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五)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六)负责全市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市管河道内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的审批,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城镇供水、节水灌溉、农村饮用水和小水电站规划建设的选址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八)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全市防汛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九)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与管理。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