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长沙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水利局机关各处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公文的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制度并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水利局办公室是水利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局属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局属各单位的办公室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格式与行文规则
第九条:水利局行政公文格式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
第十条:行政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双面印刷。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符合规则。要做到精简,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水利局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7种(水政执法大队的执法性文件除外)。
第十三条: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水利局的行文关系如下;
(一)可以同长沙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等相关业务部门、局属各单位互相行文。
(二)可以同长沙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三)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四)局机关内设机构除局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同相关业务部门、县(市)、区水利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互相行文。
第十四条:属于局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单位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市局。
第十五条:属于局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办文单位应当直接报送各单位处理。
第十六条:局属各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则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七条: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条: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水利局在未实现办公自动化之前,发文基本程序为:有关处室(单位)主办人员拟稿——未打印的发送给打字员打印稿纸格式——送给处室(单位)负责人核稿——送给有关处室(单位)会签——送给局办公室核稿,核稿的稿件必须是电脑打印件(重要文件送给局办公室负责人核稿)——送局领导签发——送打字员打印——拟稿人一校、二校——打字员印刷、装订——专职人员用印、封发。
第二十二条:拟稿人与核稿人不能为同一人。拟稿、会签、核稿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拟制公文,必须正规使用、填写发文稿纸。
第二十四条: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由拟稿人全程跟踪催办。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再次引用该公文,可以只引文号,不引标题。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五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则:
(一)上报的公文,如与有关单位、部门意见不能一致,主办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局领导)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须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二)局内的会签文稿,应如实报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三)局外会签的公文,由主办部门指定专人承办。局外单位对我局会签稿有重大修改的,应重新报送局领导审批。会签公文,有不同意见时不应直接修改文稿,经协商仍不一致的可附上书面意见,由局办公室审稿时综合考虑或供领导签发时审定,必要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会签文稿均以会签单位领导人签字为有效。局机关各处室的负责人如外出不在时,可指定本科室一名工作人员代为核稿或会签文稿,但回来后对有关文稿须补签。
第二十六条:送审的文稿,必须附上文稿引用和涉及的有关文件、法规或材料。
第二十七条:局属各单位代局拟稿,必须是由局领导或局机关主办处室交办的,或者代拟稿单位在征得局领导、有关处室同意之后,方可严格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代长沙市人民政府起草公文,需附送电脑软磁盘。
第二十八条:公文呈送局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局办公室进行核稿。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的格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以本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党政一把手或指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一)水利局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应由局长签发。
(二)水利局的一般性下行文和平行文,可根据领导分工,由分管的局领导签发。
(三)转发性公文及由局领导授权的一般性公文,可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四)需印发执行会议决定事项的公文和重要的会议纪要,须经参加会议的单位确认后方可印发。
第三十条:水利局发文文号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为:
(一)向上级报告工作、请求指示、批准,需要省水利厅直属行业管理局审批的事项,需要市发改委、财政局等综合部门审批的事项,涉及面广、需要下级周知和共同执行的重要事项,干部任免、退休,转发上级机关重要性文件等,发文文号为“长水”;
(二)涉及部门不多、需要个别单位办理的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批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向不相隶属机关和平行机关行文,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意见,转发上级机关批复的文件,转发与行业相关事项的文件等,发文文号为“长水函”;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答复件,发文文号为“长水提复”;
(四)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传达需要督办的会议决定事项,日常一般性事务且需要立卷归档的,普发性、需要周知的文件发文文号为“长水办”。
(五)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自身一般业务性下发文件的发文文号,按照以前惯例使用各自规定文号。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文由专职人员统一签收、登记。通过会议或其它途径收到的公文,收文者回单位后应及时将公文送专职人员登记处理。
第三十三条:签收、登记后,专职人员应附上公文处理笺或传阅笺送局办公室负责人或代理人审阅并签署拟办意见认后,及时、准确地分送局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三十四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专职人员送局办公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齐全等。
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文,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要求办理或解决的事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应由本机关受理的;
(三)无特殊情况和理由而越级请示的;
(四)属于本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要求上级机关处理的;
(五)内容涉及有关部门但未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或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六)一文多事,多头请示或该加盖印章而不盖印章的;
(七)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八)附件不齐全的;
(九)其它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涉密的公文,按保密规定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七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传阅件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按时限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交办的部门,不得积压不办。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中遇到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局领导反映,并提出拟办意见,供局领导决策。
第三十九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核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条: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应使用公文处理笺或传阅笺,杜绝直接在公文上签名和书写办理意见等现象,保持公文的整洁。
第四十一条: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五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二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三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确保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局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五条:水利局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七条:拟制、修改和签批的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文由局办公室指定专职人员收发、登记、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九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复印、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印。
第五十条:公开发布的公文,必须经发文单位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发文单位证明章,才能视同正式文件,并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四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五条: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局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局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二、会务管理规定
一、会议分类
本制度的范围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防汛例会、局务会议、全市防汛工作会议、全市水利工作会议、全市水利经济工作会议、部门专业性会议等。
(一)局党组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人事处派人记录。局党组会议一般在每月的月初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全局重大事项,通报上月工作情况,安排本月及近期工作,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级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全市水利建设治理开发和规划等重大问题;
2、讨论通过会议讲话(报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
3、讨论决定局属单位和机关部门请示的重大事项。
(三)专题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按照分管的工作
主持召开,涉及本专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专项工作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四)防汛例会,由防办主任或受防办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由局领导、防办主任、副主任、防办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本周防汛情况介绍,分析防洪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防汛工作。防汛例会一般在汛期每周四上午召开,遇重大险情可随时召开,如汛情与上周无大变化,当周例会亦可取消。
(五)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局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吸收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及会议精神;
2、总结上季度工作,部署本季度任务;
3、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关系;
4、讨论研究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六)全市水利工作会议,一般在每年2月下旬3月份召开,由常务副局长主持,局领导及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必要时邀请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总结和部署全局年度工作;
2、表彰奖励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3、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
(七)部门专业性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召集,局主管领导或该专业部门负责人主持,各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需报局长批准。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业务工作。原则上每个部门年内只安排一次专业性会议。
二、会前准备
经领导研究确定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充分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会议达到预期目的,收到实效。
(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全市水利工作会议等事关全局的大型会议,由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会前准备等工作;专题办公会议、防汛例会、部门专业性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会前准备等工作,办公室协助做好会议其他准备工作。
(二)机关各部门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不上党组会议;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协调解决;确需召开会议的,会前要研究出初步意见,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提交局党组会议统一安排。
(三)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主办部门在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对研究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需提交会议讨论的内容要提前送主管领导审阅,经同意后,至迟须于开会前一天将会议内容的概要说明或会议材料送交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部门。
(四)参加会议的领导,会前应认真审阅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准备好会议发言或建设性意见。
(五)会议的材料原则上由会议牵头部门起草、校对,由局办公室审核,再呈送局领导定稿。
三、会议的召开
(一)大力压缩会议。市局召开的由各县(市)、区水利局和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一般每年不超过4次。能用文件、电报或电话联系解决的问题,不召开会议。能召开电话会议的,不集中开会。内容相近、时间靠近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贯彻上级会议精神,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上行下效、层层开会。实行“无会月”制度,原则上每年10月份为市局的无会月,一般不在无会月召开会议。局机关的会议也要压缩,保证每周都有“无会日”。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局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水利局和局直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开到乡镇水管单位。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会议代表一般不超过60人,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员的5%以内。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市局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议和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机关各部门在每年全市水利工作会议后一周内提出本年度拟召开会议的计划,报送办公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已批准列入计划的会议,主办部门要在开会前1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会议主题、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办公室,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或局长审定。部门召开的临时性小型专题会议,由部门提出会议计划,由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召开。
(四)要进一步转变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议事效率。会议讲话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不搞长篇大论,不讲虚话、套话。会议要切实解决问题,力戒议而不决。与会人员要认真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开会,进入会议室后手机、传呼机一律关闭,会议期间不准出外会客,不准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提倡创建“无烟会场”。
(五)全市水利工作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送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局党组会议,由人事处负责记录及传达会议精神,并贯彻落实。防汛例会、专题办公会议、部门专业性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六)会议要严格按照会前审定的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或提议研究议题以外的问题。经会议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认可的意见,有关部门要作为会议的决议认真贯彻落实。
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水利工作会议等全局大型性会议,由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专题办公会议、防汛例会、部门专业性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对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办理。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提交反馈情况。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 需申述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并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五、会议经费
凡是涉及有经费开支的会议,牵头部门必须先报经费方案,详细罗列出相关的开支明细,并提出经费的支付建议,再以报告的方式逐步呈报局领导审核批示。有关会议标准、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要严格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会议地点、提高会议标准、扩大会议规模、超支使用经费,不得向基层单位转嫁费用。
三、财务与会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和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强化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局实行统一管理、两级理财的管理体制。局计划审计处是对全局计划、财务、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业务处室,应运用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方式,对局本级和二级单位(含项目部)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审计监督、业务培训等职能作用。同时实行局本级和各二级单位(含项目部)两级理财,各二级单位(含项目部)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自觉接受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认真进行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经济数据;加强财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严格实行执证上岗,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全局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局本级和二级单位推行部门预算管理。根据市财政局统一安排,每年10月份编制第二年的部门预算。各单位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单位各项经费的安排和拨付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确保预算的严肃性。
第六条 局属各全额拨款单位(含各重点工程项目部管理经费)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应将本单位会计核算纳入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实行报帐,各单位不得自行开设帐号、设立帐薄进行核算。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及范围严格遵守市财政局出台的各项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之前向局计审处报送按季分月的用款计划,由计审处汇总后报市财政申请全局的下季度用款计划。
第八条 局机关各项正常预算经费支出由办公室根据另行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并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局机关除各项正常经费以外的所有支出,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
第九条 局机关对各单位的预算正常经费拨款,由计审处根据各单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扣除每月工资统发金额后,按月提出拨付建议,分管局领导签字、局长审签后予以拨付。
第十条 除预算正常经费以外的专项经费拨款(支出),必须附项目资金安排文件(报告),经分管计审处的局领导签字、局长审批后予以拨付。拨付到局属各单位的专项经费,必须按资金计划文件(报告)所规定的项目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局计审处应于每月10日内对市局财务经济活动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向分管局领导、局长提交书面财务报告,便于领导进行经济决策。
第十二条 局属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所属各财务机构的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各二级单位在每月10日前向局计审处报送上月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中应包括收入和支出情况明细表。
第三章 会计管理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的各项会计活动严格按照《会计法》、国家其他财经法规制度以及市政府出台的各项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员(会计、出纳)必须实行执政上岗,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一律不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五条 局计审处根据市财政局安排,每年按时组织各单位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得年检。同时结合本局及本行业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最新颁布的财经法规,计审处视情况组织学习和培训。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入帐号,各项收入直接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偿债风险准备金返还市局帐户,市局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审核拨付。
第十八条 办理了法人登记的独立核算的各单位,原则上单独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票据购领证,购买各种财政票据;不具备办理法人登记资格的单位,收取拨款、收入、往来等款项时,到计审处开具财政票据。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项财产物资由局办公室另行制订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局属各单位都应明确专人负责财产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凡购买财产物资,属于市财政当年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项资产因各种原因需无偿调拨、有偿调拨、报废的,应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根据价值大小,由局领导或市财政局公共资产管理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组监督。党组对重大经济开支进行决策,对重要经济活动、经费支出作出决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听取有关财务管理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督。计划审计处应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能,检查会计的业务工作,经常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每年至少对各二级单位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群众监督。全局干职工要树立人人当家理财的观念,关心财务活动,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将根据财经法规、政策的变动以及本局实际情况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和二级单位原有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予以修订;本规定与上级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关学习规定
一、指导思想
制定局机关的学习制度,要着眼于提高全体干、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落实市委关于“创建学习型机关”的要求,规范局机关政治、业务学习秩序,加强学习教育的管理,提高党员、干职工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为全面提升机关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提供思想保障。
二、组织领导
机关学习由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具体落实。人事处负责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全局政治学习;机关党委负责党员学习教育,安排组织生活;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办公室负责保密、安全、消防知识的学习;业务学习由办公室和总工室负责安排,各业务处室、事业单位承办,争取每季度举办一次全局性的相关业务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各处室、事业单位拿出年度学习计划,规定学习主题、内容,提供相关学习资料和书籍。组织学习前要作好安排,并提前通知。
三、学习内容
一是政治学习。包括: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全局干职工政治学习教育、党员学习教育、党风廉政警示教育;二是业务学习。包括:水利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防汛抢险、水利建设、水利管理等业务学习。
四、学习时间
学习时间一般定在星期五下午。具体规定是:组织生活时间每二个月一次,定在双月第二周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每月一次,定在每月第一周星期五下午;全局政治学习每二个月组织一次,定在单月第三周星期五下午进行;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季度组织一次,一般定在每季末月第四周星期五下午。
五、督促措施
政治学习一般要集中安排。业务学习主要以自学为主,同时各处、室、院、站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组织本单位职工定期学习业务知识,并组织讨论。全局集中学习时主要采用宣讲的办法,加深对水利行业的政策、法规的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加强防汛抗旱业务知识的培训,在适当的时候还应组织一些带全局性、普遍性的业务技术总结和经验交流活动。
提高机关学习质量。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必须认真自觉地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并作好记录,定期进行抽查。在讨论时,积极发言,交流学习体会,共同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支持鼓励参加自考及其它形式的学历培训,对获得毕业证书和有理论研讨成果者给予学费补助和奖励。
严格学习考勤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考勤,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者,必须事先向分管人事的领导请假。学习考勤情况与年终评奖挂钩。凡集中学习未请假无故缺席者,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并扣发10%的单位奖金。
局属各单位参照机关规定执行。
五、考勤规定
一、为创建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落实机关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并为年终考核和评优选先提供依据,依照《国家公务员法》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二、成立局考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考勤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申维明同志任组长,由防汛办、投资公司、水利经济中心、设计院、水政支队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处长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局考勤工作的日常工作,由肖建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杨利纯、谢湘林、高瑛、颜梦开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三、实行上班打卡制度。每天上班必须打卡,干部职工应亲自打卡,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者,无论是否迟到,均按迟到计算。出差或其它公干情况不能打卡的干部职工,应告之局办公室进行出勤登记。工作时间按国务院规定执行,正常情况为每周五天制工作,每天7小时工作制:上午8点到12点,下午2点半到5点半(夏季为3点到6点),打卡考勤由局办公室负责统计和公布有关情况。
四、落实考勤登记制度。在岗干部职工均需如实填写工作考核手册,注明工作内容。
五、实行公出报告制度。党组成员和调研员、副调研员超过一个工作日或出长沙市的公出,必须经局长同意并告之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出勤登记;其它人员超过一个工作日或出长沙市的公出,事前必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到办公室进行出勤登记。
六、实行请假审批制度。婚、丧、病、事假均须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三天以上假期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并到办公室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两天以内假期须经分管局长同意,一天以内假期须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办公室登记。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七、实行去向留言制度。分楼层实行去向留言登记管理,凡不在本人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均须在去向留言登记表注明本人去向。
八、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底局长可随意抽查干部职工的考核手册工作内容记录情况,分管领导月底检查一次分管人员的考核手册工作内容记录情况,处室负责人应将月底检查情况于每月十日前告之局办公室。
九、实行公开通报制度。局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出勤情况进行一次张榜公开通报,对每月迟到和抽查与实际情况不符达三次者进行公开通报批评。
十、实行考勤与年终考核挂钩制度。个人被通报批评两次或两次以上者不能参加年终评优评先,处室人平被通报批评一次以上者不能参加年终评优评先。
六、机关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确保安全行车,保证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用车,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车辆必须由持正式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专职人员驾驶,驾驶员应树立文明优质服务、安全礼貌行车的职业道德观念,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法规及局有关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机关车辆实行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也不准专车驾驶员私自让他人驾驶。各驾驶员在提高本身业务素质的同时,要了解车情,熟悉车况,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技术性能,保证以良好的车况上路,严禁带故障出车,并注意搞好车辆的卫生保洁和节能降耗。
三、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上级有关规定,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驾驶公车。由于本局机关实行领导与分管处室共用车辆制度,为方便机关工作人员用车,即使上级批准驾车的领导,也不能在上班时间内驾车,违规驾驶车辆而造成事故,按照市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四、机关车辆离开长沙地区时,驾驶员应提前向局办公室报告,否则不按出差处理,车辆返回长沙后也应及时报告。
五、居住在机关院内的局领导的车辆夜间必须停在局机关院内,并应在24时前赶回机关停放(防汛紧急期间例外),超过24时,无特殊情况传达室不予开门。居住在机关院外领导的车辆如须停放在机关院外,须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局办公室备案。其停放点应有适合的停放位置和妥善的保管措施,确保车辆停放安全,车辆停放费用自理,造成车辆丢失按市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六、车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局机关有关规定,不得私自用车或未经批准随意动用车辆,确保领导用车能随叫随到,对未经批准私自动用车辆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七、机关车辆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厂修理。各驾驶员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做到小修不进厂。送修必须报局办公室同意并填写报修单(大的修理呈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更换500元以上的零部件必须将原损件带回,修理费必须有发票和用料单方能报销。
八、机关车辆实行定额供油,其耗油标准另行确定。车辆加油卡只能本车使用,不得转借或给其它车辆使用,驾驶员每月月底应将加油小单和车辆行驶公里数一同报局办公室。驾驶员应节约用油,对超支油料的要进行批评,超支严重的要酌情处理,必须严格控制外地购油,否则不予报销。局办公室要经常抽查车辆行驶里程情况和车辆用油的节超情况。
九、驾驶员安全奖按年度考核,年底视安全情况确定奖金数。凡发生损失500元以上责任事故者,取消全年安全奖,并视情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的驾驶员,应进行严肃处理,是临时工作人员的,应解除聘用合同,驾驶员因违章而受到处罚者,局每年只负责解决2次以内,其余罚金自行负责。
十、机关车辆实行局领导工作用车优先,重大事情优先,紧急情况优先的“三优先”原则。局党组成员车辆相对固定,特殊情况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处室用车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包括协管领导)相对固定的车辆保证,要要根据不同情况,规定领导和所分管处室使用车辆的里程。处室有因特殊情况需要办公室派车时,需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安排车辆,不准指定要车。
十一、车辆过桥过路费的报销实行当日(最迟不超过第二天上午9时)交办公室登记,月底统一报销的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十二、机关车辆实行单车核算,每百公里耗油考核制度,坚持定期公布。
十三、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七、机关公务接待规定
一、局机关公务接待应本着热情、周到、节约的原则,由局办公室负责和协调。外来客人属专业性和行业性的接待,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按局领导批示进行接待。
二、接待来局洽谈公务和来访的人民群众由局办或有关业务部门接洽。科局级以上干部需要局领导出面接洽的,应先预约,由局办公室负责衔接。
三、上级领导或外来县以上单位来局公务人员,由相关局领导出面接待。
四、与各二级机构直接联系的或有业务往来的外来单位人员,由有关二级机构负责接待。
五、一般公务接待由有关处室提出意见,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安排,上级来人或重大接待由相关处室商局办公室提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按局领导批示进行接待。
七、除接待上级领导或其他重大接待外,一般不安排喝白酒,工作日中午严禁喝白酒。
八、公务接待完成后,发票应有经手人签字,安排接待的领导签署意见,再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