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利局外出学习、考察规定
为规范全局学习、考察的组织实施,防止变相公费旅游现象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一、各专业、各系统举办的各种国内培训、学习,应以上级有关通知为依据,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其经费严格按差旅费核报标准执行。机关处室从机关经费中开支。局属各单位从各单位业务费中开支。
二、国内各种学习、察活动由局统一安排组织,由局统一确定考察主题、考察路线和行程,并统一组织实施。此类学习考察只安排在编人员参加,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全局干部职工轮流参加。其经费由局属各单位负责或局统一安排。
三、水利厅业务部门组织的年度工作会议,根据水利厅安排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局领导出国考察,根据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安排进行。除局主要领导外,其他局领导原则上五年内只安排一次。
五、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任期满五年后才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学习、考察(副科以下干部、职工原则上不作安排)。
六、任正科以上实职超过八年,没有安排过出国学习、考察的,可争取在退休前安排一次出国考察。
七、出国学习、考察经费,局领导考察经费能从分管单位开支的从分管单位开支,其他的从机关经费中开支;局属各单位从业务费用中开支;机关各处室从机关经费中开支。
长沙市水利局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