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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水利局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2007-11-0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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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之一: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许可对象: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进行采砂等生产作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九条;

          5、《浏阳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许可条件:1、符合江河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危及堤防、河岸安全,不影响行洪。

4、不妨碍防汛抢险。

5、防洪补偿措施合理可行。

6、废置物处理措施合理可行。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许可数量:按河道采砂规划控制数量。

许可收费:1、审批不收费;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湘价费[2004]68号文件,应当缴纳下列相关费用:采砂砂石0.40元/吨,取土0. 2元/立方米,淘金0.40元/立方米);

许可时限: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完成许可手续,特殊情况下为60日内完成。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市河道站、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联合审核)→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之二: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许可对象:确需填堵、占用或拆毁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以及其他跨县(市)的重要河段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许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不影响防洪安全。

3、不影响排涝。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5、不妨碍防汛抢险。

6、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要求。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许可数量:无数量控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市河道站、市防办)→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之三: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许可对象:确需利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七条;

许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符合堤防管理要求,不影响防汛抢险。

3、不影响堤防的加高加固和堤防安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市河道站、市防办、水管处)→需报上级审查的报上级主管机关→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之四: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许可对象:长沙市境内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许可依据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许可条件:1、符合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2、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3、对于需要重新确定等级的水库,需出具工程规模复核审批文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申报单位填报大坝注册登记表→初审机关提出审查意见→主管部门审查(水建处、水管处)→注册登记机构审批→核发注册登记证(窗口)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之五: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许可对象: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蓄洪区建设避洪设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1、符合防洪规划和蓄滞洪区建设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市防办)→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之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许可对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不足5000立方米的非农业灌溉项目。

2、跨湘江及其主要支流取水的项目。

3、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

4、最大取水量每日5000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

5、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站。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由水政水资源处组织专家审查)→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之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许可对象:占用长沙市范围内的农业灌溉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灌排工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4号令);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1、本实施程序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灌排工程。

          2、从事工程建设,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或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水管处、机电处派员实地勘察并

审批)→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之八: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许可对象:Ⅰ 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站

           1、由国家和省、市立项的水土保持项目。

           2、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投资、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5km2以上10km2以下或涉及土地总面积20km2以上50km2

以下的水土保持项目。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项目。

4、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已批复的水土保持项目

初步设计。

Ⅱ 市水利局河道站

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区水利基建项目包括防

洪、蓄洪、排涝、河道整治工程。

Ⅲ 市水利局水管处

1、长沙市内的大、中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2、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已批复的大、

中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Ⅳ 市水利局机电处

1、0.5(含)——25(不含)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初审。

2、建设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电项目。

Ⅴ 市水利局水建处

1、水库大坝、水闸等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枢纽;跨县(市)

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枢纽;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

支流治理及城市防洪工程。

2、已列入水利部规划的大、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

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1、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或水土保

持方案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报告。

2、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3、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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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之九: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申请:

1、省水利厅委托审批的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利用外资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

2、市辖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利工程。

3、市辖范围内使用中央、省级政府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中型、小型水利工程。

4、其他由市级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水利水电工程。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5、《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许可条件:1、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

3、项目已列入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

5、依法必须招标的,已招标(包括施工、监理等),项目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有关合同已签订,并且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

6、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至少满足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7、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现场“四通一平”工作已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8、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市河道站、水建处、市防办)→

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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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之十: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许可对象:开发利用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第51号公告)。

许可条件: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滞洪,不危及堤防、河岸安全。

4、不妨碍防汛抢险。

5、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按《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能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市河道站)→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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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之十一: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

许可对象:变卖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和拆除

安全楼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1、符合防洪、蓄洪规划要求。

2、不影响防洪、蓄洪、行洪等。

3、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市防办)→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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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之十三: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许可对象: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以及其它跨县(市)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1997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救、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的范围和影响的强度较小。

          2、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

3、符合有关水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许可数量:按防洪规划确定数量。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计划审计处)→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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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之十四: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许可对象:1、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以及其他跨县(市)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建设总装机容量0.5(含)~25(不含)万千瓦的水电站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1997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2002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

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

许可数量:按防洪规划确定数量。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计划审计处)→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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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之十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许可对象: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以及其他跨县(市)行政区的重要河段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简称建设项目)。

2、兴建跨县(市)行政区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3、在湘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建设需在大堤、主要间堤上开口的建设项目。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许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3、不妨碍行洪。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5、不影响防汛抢险。

6、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符合水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市河道站)→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之十六: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许可对象: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以及其他跨县(市)行政区的洪泛区和蓄滞区内进行非防洪项目建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第88号)

许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不影响防洪安全。

3、不妨碍防汛抢险。

          4、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5、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许可数量:严格控制数量。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长沙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受理(窗口)→审查(市防汛办、市河道站)→决定(主管领导)→告知(窗口告知申请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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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之十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1国务院令第120号)第14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1110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3条、第14

许可对象: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

许可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和湘价费〔200468号文件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时限: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2010个工作日

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限为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书。

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书。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