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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长商务发[2008]200号

2008-07-0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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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下达的文明创建目标任务,长沙市商务局决定对各区商务局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行考核,现制定如下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芙蓉区商务局、天心区商务局、岳麓区商务局、开福区商务局和雨花区商务局

二、考核方法

1、考核:对各区商务局和局属各单位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行考核,年终组织进行。严格按考核细则记分,由局创建领导小组审定。

2、方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综合考评95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各项指标基分分解

考核总分共100分:宣传发动阶段(41日—430日)共15分;夯实基础阶段(51日—81日)共30分;全面冲刺阶段(82日—831日)共30分;迎接检查阶段(91日—1010日)共20分。奖分办法:在41日—1010日期间获市文明委文字表扬的每次加1分;举行各场(次)专题争创活动的加2分(参加人数必达100人以上);争创活动有创新内容,效果显著,社会反映较好的加2分;中央文明委检查期间未扣分的加10分。加、减分以每项基分值为限。

四、奖励

年底按各单位记分情况进行表彰奖励,考核总分第一名颁发一等奖,第二名颁发二等奖,第三名颁发三等奖。

 

附:长沙市商务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长沙市商务局

200873

附:长沙市商务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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