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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公共活动管理细则

(试行)

2006-08-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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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以下简称步行街)公共活动的经营和管理,提升步行街商业气氛,丰富市民业余文化生活,便于公共活动举办单位了解步行街公共活动相关情况及办事程序,特制订此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公共活动指在步行街外街举办的商业品牌推广活动,政府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章 公共活动办事程序

第三条 举办单位与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洽谈公共活动相关事项后,填写《长沙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公共活动申请表》交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如举办单位属企业性质,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所推广产品或服务的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举办单位先交纳定金或交清全额费用。

第五条 根据活动的性质、规模、如需报公安部门备案方可举办的,举办单位备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指:①举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②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③活动时间及内容安排;④品牌商对举办单位举办活动的委托书〈申请单位自身是品牌商的除外〉;⑤活动所推广产品或服务的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⑥举办单位向天心区公安分局的申请报告。]与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共同办理。如还需报其它政府部门审批的,由举办单位自行负责办理。

第六条 活动开始前,举办单位向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交清全额费用。

如因政府部门因素导致活动需取消的,举办单位应无条件予以配合,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退还举办单位已交费用。

如举办单位因自身原因取消活动或要求延期举办活动而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不予批准的,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如举办单位因天气原因导致活动无法进行,举办单位可取消活动,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退还已收费用,举办单位也可与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协商另选日期举办。

第七条  举办单位按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的审批意见举办活动,如有违反,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将没收保证金并随时终止活动。如活动对步行街设施造成损坏,举办单位应照价赔偿,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从保证金中扣除赔偿费用,如保证金不足,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有权利追缴。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立即将所有自带的设施清场,否则,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有权强制拆除并没收保证金。

第八条 活动结束后,如未有应扣除保证金的情况,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三章     公共活动场地规划

    第九条 步行街外街可举办公共活动的场地分为三类:舞台活动区、静态展示活动区、现场促销活动区。三类区域的规定由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规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舞台活动区可举办下列活动:

    1、可利用步行街现有舞台或搭建舞台,在舞台上举办活动。

2、可在舞台上举办活动的同时,在舞台下举办静态展示活动或现场促销活动。

3、可举办静态展示活动。

第十一条 静态展示活动区仅可举办静态展示活动。

第十二条 现场促销活动区可举办下列活动:

1、可举办现场促销活动。

2、可举办静态展示活动。

 

第四章 公共活动举办要求

第十三条 除电视直播车、运送大宗设备的车辆、作为道具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街区。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审批的活动区域、面积、时间、内容等举办活动。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活动现场如需发放宣传资料,发放范围应控制在活动区域及面积以内。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做好活动现场组织工作,确保活动现场整洁有序,服从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及步行街物业公司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在经批准使用音响设备情况下,音响音量应控制在50分贝以下,避免影响周边活动或商铺经营。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应按管委会办公室要求交纳费用。

第十九条 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将所有的活动设施立即清离现场。

第二十条 举办活动不得损坏步行街设施。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如举办单位违反此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有权终止活动并不退还举办单位已交费用。

第二十二条 如举办单位违反此细则第十九条,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将没收滞留在现场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如举办单位违反此细则第二十条,由举办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公共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共活动收费明细表》作为本细则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长沙市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641日起执行。

 

长沙市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共活动收费明细表(四小时标准)

 

200611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收费项目

商家活动

政府公益活动

  

活动费

0-10

10-20

20-30

30-40

40-50

50-60

广场大舞台

 

800

1500

2100

2800

3400

4000

4500

 

500

900

1300

1700

2000

2400

3500

①每年的1月、2月、7月、8月、12月,按正常标准逢周一至周四按5折,逢周五按6折,逢双休日按8折。

②每年的3月、4月、5月、6月、9月、10月、11月按正常标准,逢周一至周四按6折,逢周五按7折,双休日不打折。③全年内逢法定节假日按正常标准上浮30%

服务费

根据公共活动情况,安排适当保安员(38/人)、保洁员(32/人)、电工(48/人)现场服务。

法定节假日上浮50%

电费(/度)

1.06

根据用电负荷估算,不装表计量。

音响租赁费

1500

1000

举办方可自带,不收费。

保证金

根据公共活动时间、规模、内容等情况适当收取(一般为活动费用的20%)。

活动结束后如无违反本步行街 规定,无损坏本步行街设施等情况,如数退还。

 

 

 

 

 

另:街内商家外立面装修需占用街面时,占道费按200/10/天收取,并根据占道时间、占道规模等情况适当收取服务费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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