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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

2008-03-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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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商务工作,充分发挥境内外各界友好人士对我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务顾问的基本条件

境外人士(包括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士)、境内与商务工作相关的知名人士(包括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聘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商务顾问:

()拥护和支持我国政府的对外政策;

()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热心我市经济发展,或对我市的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对外交往有重大贡献;

()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自愿接受聘请。

二、商务顾问的职责

().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向客商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经济环境,推介我市招商项目,积极介绍和组织客商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大型跨国公司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协助我市在其所在地举办经贸活动;

()就投资商与我市重大合作项目接受市人民政府咨询;

()与我市商务局保持联系,及时介绍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和信息;

()参加我市在境内外召开的商务顾问工作会议

三、商务顾问的待遇

()受邀请参加我市有关离务工作会议,参与我市商务战略的制定和相关活动;

()由我市商务局负责定期向商务顾问寄送我市经济与贸易的信息、动态、招商引资项目等资料,并接受商务顾问提出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受政府邀请,每年到长沙考察1-2,食宿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凡商务顾问介绍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兑现奖励。

四、商务顾问的聘任程序

由市商务局推荐并提供被聘人的背景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任证书。商务顾问聘期为两年,到期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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