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对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许可条件:申请人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及中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出的申请报告。
2.合营,合作签订的协议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外方资金信用证明及中方资产证明。
5.合营,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外方是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合营,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由合资,合作各方面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盖章,签字)。
8.合资,合作各方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的名单,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9.合资,合作公司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及场所产权证复印件。
注:
(1)以上材料是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2)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出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者资金信用证明
4.注册登记证明(外方是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企业章程(投资者盖章,签字)
7.董事会成员委派书,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的名单,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的租赁合同及场所产权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是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许可费用: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申请
1.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414137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附件一的第1,2,4,5项或附件二的第1,3,4项材料,对材料合格者发给《长沙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
(2)对申请人填报的《申请表》签出意见
二.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4141372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投资者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投资者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证明
(4)申请人提供的合同,章程是否合符规范
(5)申请人提供的其它呈报材料
2.对申请人提供的合同,章程是否合符规范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草行政许可决定并交处室负责审核
B.审核
1.岗位责任人:处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窗口工作人员起草的文件进行审核
(2)提出拟同意或修改意见,报局级主管领导
C.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级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签发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决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返回处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D.颁证和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项目,录入并与商务部交换审批数据,印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按预留电话号码告知申请人,并通告申请领证
(3)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商务局纪检检查电话:0731-8668004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