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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项目]

2007-10-31    作者:长沙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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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需省商务厅授权)

一、许可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6月第188令第

四条)

一.许可对象:国产酒类批发经营申请人

二.许可条件:

1.注册资金在30万以上(进口5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产地,经营场地在30平方米以上。

2. 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经过专业培训证明),具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齐全。

5.符合防火,防盗的安全要求。

三.许可材料:

1.卫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的资信证明。

3.固定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以上),仓储场地(50平方米以上)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4.所销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复印件)。

5.所销酒类质量合格证。

6.所销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确认的总经销商,一级批发商的授权委托书求。

四.许可程序: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市酒管办工作人员审查——市酒管办主任决定——市酒管办工作人员,市政府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颁证与告知

五.许可收费:不收费

六.许可限期:15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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