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等进口合同审批
许可对象:加工贸易经营申请人
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具备《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66556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一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从事加工贸易业务许可的是否具备“加工贸易生产能力”条件;
(2)申请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的是否具备《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外经贸部1999管发314文件中有场地、有加工设备、有工人的规定要求。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B、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处负责人和初审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贡及权限:
1、审查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会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条件的颁发《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8004
附件:
一、申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报告原件;
2、提交“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调查表”电子版本。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www.mofcom.gov.cn
2)进入网上政务:加工贸易管理;
3)进入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力核查,按企业情况分别填报调查表一~三,提交电子版本;
3、提交纸资调查表两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二、申请加工贸易业务(合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新批加工贸易企业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长沙代表处联系有关“加工贸易与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安装、使用和服务等事项,联系人:彭文,联系电话:2299810 2296490;
2、企业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向主管部门提交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申请;
3、企业将审核回复后各项表格打印为纸资材料并加盖公章;
4、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三、申请批准证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向主管部门提交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变更申请;
2、企业将审核回复后各项表格打印为纸资材料并加盖公章;
3、原批准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