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开区、经开区、各区(县)市商务局(外经贸局、招商局),
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加强我市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类型企业”)的确认和考核管理工作,鼓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产品出口规模,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精神(详见附件),请各单位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出口企业的申报:
(一)产品出口企业申报条件:
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2、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4、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二)产品出口企业申报材料:
1、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4、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格式见附件三);
5、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格式见附件四);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7、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先进技术企业的申报:
(一)先进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二)先进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5、企业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有化进度等)及其批准文件;
6、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7、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8、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两类型”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
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2、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
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
区的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
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
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两类型企业”申报程序:
1、由申报企业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要求准备好材料报市商务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2、由市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
通知企业。
联系单位:外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665561、8666055(FAX)
附件一: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的实施办法
附件二: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
附件三: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报表
附件四: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长沙市商务局
200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