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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2008-08-06  来源:长沙市统计信息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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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4-2 14:36:01 点击: 599 次

各区、县(市)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局,驻长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及湘统办〔2008〕19号《关于开展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认真做好我市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工作
  (一)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对象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乡镇(街道)统计员;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统计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登记时间地点
  1、报名登记时间:2008年5月5日— 8月20日
  2、报名登记地点:市区内各单位按区域统计的原则,在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名。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8年9月21日
   上午9:00 — 11:00  《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
   下午2:00 — 4:00   《统计法基础》
  (四)收费标准
  按省、市物价部门审核标准400元/人。
  
  (五)培训时间
  长沙市统计局在8月份开始统一组织内五区的报考人员培训和总复习,时间为8天,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安排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报名时需填写《湖南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登记表》,交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3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关于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每两年要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具体培训对象是2006年及以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且没有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的统计人员。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报名时间地点同上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8年11月16日
   上午8:30—11:00  《基层统计报表实务》
   下午2:30—5:00   《统计分析报告与新闻写作》
  (四)收费标准
  按省、市物价部门审核标准200元/人。
  (五)培训时间
  长沙市统计局在10月份统一组织内五区报名参加继续教育的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报名时请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统计证》证书,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到报名点报名登记。持有2006年及以前《统计证》的统计人员,2008年必须换领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其从业资格和原证自行废止。
  请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按省、市文件要求,认真做好2008年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发动工作;认真做好2006年及以前持有《统计证》人员情况的摸底工作,及时发动组织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证书工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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