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评比办法》的
通 知
长统办[2008]43号
各区、县(市)统计局:
现将《2008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8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评比办法
长沙市统计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2008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评比办法
一、评比时间
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
二、评比内容
各区、县(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工作;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统计巡查工作;统计学会工作。
三、计分办法
采取百分制,各项目按规定完成情况记分。
(一)统计执法工作(50分)
1、领导重视程度(5分)
有相对稳定业务能力较强的执法办案人员,执法办案列入本局重点工作(5分)。
2、统计执法办案(30分)
(1)区、县(市)统计局本级检查单位不少于40个(5分),否则,本项不予计分。
(2)立案办案、收回罚款情况(15分)
①立案查处违法案件数量:办案件10起计5分,少办一起案扣0.5分,扣完为止,每多办一起案加0.5(最多不超过5分);
②结案率达到100%计5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5分仅计算当年案件中,结案数占立案数的比重);
③罚款收回率达到100%计5分,每低2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5分,仅计算当年案件中,收回罚款占罚款总额的比重)。
(3)查办了大案要案和典型违法案件的(5分);
(4)办案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5分)。发现有不合法、不规范的办案一次扣2.5分,二次扣完。
3、统计违法案件曝光情况(5分)
按要求按时上报市统计局两次曝光案件(5分),少报一次扣1.5分,上报数量和时间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4、统计法制基础工作(3分)
(1)按要求组织统计执法人员,参加省、市统计局的执法培训(1分);
(2)统计法规服务规范,服务对象和领导满意(1分);
(3)统计法制有新举措、创新、学术成果(1分)。
5、执法情况报表报送情况(7分)
日常的季度、年度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分别根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计分。
(1)《统计执法检查单位一览表》每月10日前上报(1分);
(2)《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进度汇总表》每月10日前上报(1分);
(3)《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备案汇总表》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上报(1分);
(4)《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10月15日前上报(1分);
(5)《行政复议情况表》有复议案件及时上报(1分);
(6)《统计执法工作动态表》每月10日前上报(1分);
(7)年度法制工作总结2008年11月15日前上报(1分)。
(二)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20分)
1、2008统计普法计划制订和执行情况(3分);
2、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开展的统计行政执法培训(3分);
3、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3分);
4、全年要求在省统计信息网《法制园地》发表稿件1篇(被国家统计网及其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每篇加2分)(5分);
5、在统计普法宣传形式方面有创新(在一般的普法宣传形式以外所进行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3分);
6、年度完成了国家统计局和省、市统计局交办的临时性普法宣传教育活动(3分)。
(三)统计巡查工作(20分)
1、领导重视,成立统计巡查小组,巡查工作列入本局重点工作,落实相关人员经费(5分);
2、制定统计巡查工作办法,完成全年统计巡查任务(5分);
3、统计巡查工作情况(5分)
(1)2008年市统计局对浏阳市、天心区、开福区统计局进行统计巡查,三个区、县(市)统计局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巡查工作(5分);
(2)自行组织巡查的区、县(市)统计局,按要求完成了对五分之一的乡镇、街道的统计巡查工作(5分)。
4、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报告按要求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5分)。
(四)统计学会工作(10分)
1、本单位参加了市统计学会(以参加活动交纳会费为准)(3分);
2、辖区内推荐两家以上会员单位(以参加活动交纳会费为准)(7分)。
四、评比奖励办法
2008年12月将对各区、县(市)统计局统计法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根据各地工作情况和上报材料,按得分多少从高至低评出1至9名,并对前五名给予表彰,其中,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
五、具体要求
(一)报送的材料要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即取消评比资格。
(二)各相关资料上报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1月15日,未在规定时间上报各种材料的,视情况取消该项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