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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

2008-07-0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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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评比办法》的

通  知

长统办[2008]43

 

各区、县(市)统计局:

现将《2008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8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评比办法

 

 

               长沙市统计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2008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评比办法

 

一、评比时间

200711月至200810月。

二、评比内容

各区、县(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工作;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统计巡查工作;统计学会工作。

三、计分办法

采取百分制,各项目按规定完成情况记分。

(一)统计执法工作(50分)

1、领导重视程度(5分)

有相对稳定业务能力较强的执法办案人员,执法办案列入本局重点工作(5分)。

2、统计执法办案(30分)

1)区、县(市)统计局本级检查单位不少于40个(5分),否则,本项不予计分。

2)立案办案、收回罚款情况(15分)

立案查处违法案件数量:办案件10起计5分,少办一起案扣0.5分,扣完为止,每多办一起案加0.5(最多不超过5分);

结案率达到100%5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5分仅计算当年案件中,结案数占立案数的比重);

罚款收回率达到100%5分,每低2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5分,仅计算当年案件中,收回罚款占罚款总额的比重)。

3)查办了大案要案和典型违法案件的(5分);

4)办案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5分)。发现有不合法、不规范的办案一次扣2.5分,二次扣完。

3、统计违法案件曝光情况(5分)

按要求按时上报市统计局两次曝光案件(5分),少报一次扣1.5分,上报数量和时间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4、统计法制基础工作(3分)

1)按要求组织统计执法人员,参加省、市统计局的执法培训(1分);

2)统计法规服务规范,服务对象和领导满意(1分);

3)统计法制有新举措、创新、学术成果(1分)。

5、执法情况报表报送情况(7分)

日常的季度、年度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分别根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计分。

1)《统计执法检查单位一览表》每月10日前上报(1分);

2)《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进度汇总表》每月10日前上报(1分);

3)《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备案汇总表》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上报(1分);

4)《统计行政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1015日前上报(1分);

5)《行政复议情况表》有复议案件及时上报(1分);

6)《统计执法工作动态表》每月10日前上报(1分);

7)年度法制工作总结20081115日前上报(1分)。

(二)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20分)

12008统计普法计划制订和执行情况(3分);

2、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开展的统计行政执法培训(3分);

3、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3分);

4、全年要求在省统计信息网《法制园地》发表稿件1篇(被国家统计网及其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每篇加2分)(5分);

5、在统计普法宣传形式方面有创新(在一般的普法宣传形式以外所进行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3分);

6、年度完成了国家统计局和省、市统计局交办的临时性普法宣传教育活动(3分)。

(三)统计巡查工作(20分)

1、领导重视,成立统计巡查小组,巡查工作列入本局重点工作,落实相关人员经费(5分);

2、制定统计巡查工作办法,完成全年统计巡查任务(5分);

3、统计巡查工作情况(5分)

12008年市统计局对浏阳市、天心区、开福区统计局进行统计巡查,三个区、县(市)统计局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巡查工作(5分);

2)自行组织巡查的区、县(市)统计局,按要求完成了对五分之一的乡镇、街道的统计巡查工作(5分)。

4、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报告按要求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5分)。

(四)统计学会工作(10分)

1、本单位参加了市统计学会(以参加活动交纳会费为准)(3分);

2、辖区内推荐两家以上会员单位(以参加活动交纳会费为准)(7分)。

四、评比奖励办法

200812月将对各区、县(市)统计局统计法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根据各地工作情况和上报材料,按得分多少从高至低评出19名,并对前五名给予表彰,其中,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

五、具体要求

(一)报送的材料要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即取消评比资格。

(二)各相关资料上报的截止日期为20081115,未在规定时间上报各种材料的,视情况取消该项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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