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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体育总会章程(修改意见稿)

2008-10-31  来源:--长沙市体育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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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长沙市体育总会。(英文名:CHANGSHA SPORTS FEDERATION  缩写:CSSF

第二条 长沙市体育总会是指导全市体育运动的群众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体育组织。(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发展体育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为根本宗旨,团结全市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和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团体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实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体育社会化,增强全市人民的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发展体育事业,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和增进国际体育交往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会徽寓意“团结、进步、和谐”。会徽将“长沙市体育总会”的中、英文巧妙组合,相互映衬。采用了长沙的“长”字、运动场跑道以及“飘扬的旗帜”。图案巧妙地由三个“人”组成了一个“众”字沿着跑道延伸,体现了长沙市体育总会的根本宗旨:发展体育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第五条  本会接受长沙市体育局、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受长沙市体育局的委托,作为全市性体育运动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长沙市体育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推动全市群众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市民整体素质;

(二)加强与全市各体育组织的联系,指导各区县(市)体育总会、市级各行业体育协会、各体育社团开展工作;

(三)负责全市体育运动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开展体育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全市体育组织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六)开展国际、省、市各级体育交流,举办或参加各级体育竞赛活动;

(七)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各类体育竞赛、培训、经营活动,指导基层体育总会和各单项体育协会积极开展工作,推进协会实体化;

(八)发展体育产业,培育体育市场,开发无形资产,兴办经济实体,促进体育产业化。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个人会员可吸收全市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其它行业中关心和支持体育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参加,不实行替换原则。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由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团体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委员;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体育总会设常委会。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聘请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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