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体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3、《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
4、《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条
5、《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五条
6、《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五条
7、《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四条
8、《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9、《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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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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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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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2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3.08.01 |
|
3 |
反兴奋剂条例 |
国务院 |
2004.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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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4 |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7.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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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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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6 |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
体育总局
教育部 |
1999.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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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
体育总局
教育部 |
200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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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
体育总局 |
2000.09.11 |
|
9 |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
体育总局
农业部 |
2002.04.12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
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
(2)《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
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4.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条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11项)
1.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2. 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3.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处罚种类: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
4.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处罚种类: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
5.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
处罚种类: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
6.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
处罚种类:收缴非法持有、2年内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
7. 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超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8.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9. 擅自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10. 违反规定举行健身气功活动;违反规定设立、选择健身气功活动场所;违反规定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
处罚种类:警告、取缔、撤销原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11. 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
处罚种类:停止登山活动
法律依据:
(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确认(共1项)
1. 市级及普通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定和命名
法律依据:
(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四)行政奖励(共4项)
1. 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经营者和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功者的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1)《长沙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 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体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1)《长沙市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六条
3. 对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的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 对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1)《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4项)
1.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同意。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备案。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3. 擅自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4、违反规定举行健身气功活动;违反规定设立、选择健身气功活动场所;违反规定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OO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