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许可对象: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修订)第六条。
许可条件:
1.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开设办学项目;
2.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3.体育专业教师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具有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4.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5.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如浴室、医务室等。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体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法人证明资料;
3.开办场所证明;
4.银行资信证明;
5.体育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可以反映本校基本设施条件和成绩的资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公开中心委托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两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处室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申办材料及本处室审核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需要对开办场地及设施进行实地考察的,必须进行考察,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予以一次性说明。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主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七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初审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2930671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