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11条
2、《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第26条
许可条件:
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2、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3、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4、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
1、本人的申请书;
2、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4、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级体育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市、州级体育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级体育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体育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报材料退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体育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社会体育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体育局监督投诉电话:0731—5129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