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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申报材料须知

2007-10-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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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申报材料须知

 

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30日,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展览的活动方案;  

 (三)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文化部应当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单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展品进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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