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次文化馆(群众艺术馆)
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长文社[2007]5号
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体局,文化馆,市群众艺术馆:
文化部决定于2007年度开展第二次全国文化馆(群众艺术馆)评估定级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促进文化馆(群艺馆)事业发展,实现2008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以文化部制定的《市(地级市、区)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及其细则和《县(市、区)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及其细则作为评估依据。
二、评估范围
根据文化部要求,市群众艺术馆,各区、县(市)文化馆一律参加本次评估定级工作。
三、评估工作程序
1、市群众艺术馆,各区、县(市)文化馆分别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录入评估软件。
2、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对各区、县(市)文化馆进行评估;市群众艺术馆接受省评估工作小组的评估;文化部组织评估工作小组抽查部分市、县(区)馆。
3、市评估工作小组实地对各区、县(市)文化馆进行评估,对各区、县(市)文化馆自评结果报表进行审核,并负责填写评估结果报表,录入评估软件,由市文化局审核后统一上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审定后上报文化部。
4、文化部根据报送的评分数据,定出分数线,确定文化馆(群艺馆)各等级比例,再确定各省评估结果,予以批准并公布。
四、时间安排
我市评估工作于2007年1月开始,2007年9月底结束;
1、2007年1月—4月,市群众艺术馆,各区、县(市)文化馆自查自评;
2、2007年5月,市评估小组对各区、县(市)文化馆进行评估;
3、2007年6月—7月,市群众艺术馆接受省评估小组评估;
4、2007年8月底前,市文化局将评估结果软件及评估工作总结报送省文化厅;
5、2007年9月,市群众艺术馆,各区、县(市)文化馆迎接文化部评估工作小组抽查。
五、评估要求
1、文化馆(群艺馆)评估定级工作是对我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作水平的一次检验,评估结果直接影响2008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体局、文化馆和市群众艺术馆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务求佳绩;
2、市群众艺术馆和各区、县(市)文化馆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落实各项指标,完善各种材料,全面系统地做好评估准备;
3、评估依据的数据,无特殊规定一律采用2006年12月底的数据资料。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群艺馆、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领导,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组成评估定级工作领导小组,由易肇沅、周杏武任组长,顾庆丰、俞小玲、杨建伟、李大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文化局社文处,由熊正明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5158702。
附件:
1、文化部关于《市(地级市、区)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及其细则
2、文化部关于《县(市、区)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及其细则
中共长沙市委宣传部
长 沙 市 文 化 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