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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化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历史街巷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1-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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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化局关于印发

《长沙市历史街巷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文物[2007]29

各区文体局、文物管理所:

为规范长沙市历史街巷的管理,保护旧城格局,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长沙市历史街巷保护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历史街巷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街巷的管理,保护旧城格局,继承和延续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城区范围内历史街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街巷是指分布在长沙城区内,基本保留了晚清至民国时期格局和传统风貌,并经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的历史老街。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产、城管等部门,对历史街巷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条 历史街巷的保护管理应坚持“维持格局、保护风貌、展示特色、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历史街巷保护规划,在其范围内实施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历史街巷保护规划要求。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征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禁止拆除历史街巷内的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及历史旧宅及其他历史遗迹。在历史街巷保护性整治工程中所拆除或更换下来的历史建筑构件,应交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擅自买卖。

第八条 鼓励产权人将分布在历史街巷内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历史旧宅或其它建筑物转让给国家。

第九条 历史街巷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和历史旧宅需实施改造和装修的,其设计方案应经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历史街巷保护区域内各类古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民居及其它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属于国有的,由其使用人负责保护和维修。非国有的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或历史民居,其维修保护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要求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保护和改造协议,督促履行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可申请设立历史街巷保护专项资金,对承担历史街巷内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或历史旧宅及其他历史遗迹保护维修义务的使用人或产权人给予适当补助。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实施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产权人负担。

第十二条 历史街巷内的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及历史民居进行利用,必须符合历史街巷保护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和业态布局。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历史街巷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毁、改造历史街巷两厢建筑结构和建筑外表装饰的;

(二)擅自在历史街巷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宣传牌、霓虹灯等行为的;

(三)改变历史街巷的长度、宽度、走向、路面材质、分支里巷特征等危害历史街巷基本格局的;

(四)挤占或破坏历史街巷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行为的;

(五)侵占历史街巷内房屋建筑,改变政府已确定的业态布局或经营范围的;

(六)破坏或危及历史街巷内文物遗迹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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