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 知
长文社〔2008〕7号
各区县(市)文体局、市群艺馆: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部长令第3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6]9号)精神,市文化局决定开展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已列入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功能;
2、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3、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如民俗类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一)推荐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3、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同意报送市文化局;
4、市文化局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复核审批等环节,对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布。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区、县(市)文体局提出本地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包括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职业、个人简历、传承谱系、技艺特征、个人成就等,申报、推荐、审核意见。(见附件)
(三)辅助材料: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传承人的其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均需制作成光盘;
(四)传承人简介:文字要求在1000字左右;
(五)传承人推荐申报书一律以A4纸打印,一式3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3份,原始照片光盘3份。
四、工作要求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与命名工作将分批进行,不定期公布。各区、县(市)文体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第一批重点推荐技艺突出,公认程度高,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个项目推荐1至2名;
(三)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四)各区、县(市)文体局的推荐材料(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材料)请于2008年6月20日以前报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市群艺馆),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出名额或超过申报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肖丽 电话:4769199
传真:4430096 手机:13974877431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