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方案》的
通 知
长文艺〔2008〕17 号
各区、县(市)文体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
为进一步解决农民看电影问题,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丰富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长沙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方案》。现将本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长 沙 市 文化 局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长沙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我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创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同志组成的长沙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沙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长沙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部署电影放映的各项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县级年度目标考核;各乡镇党委、乡政府要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各县(市)文体局是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 放映指标
第三条 根据中央“2131”工程和推广普及数字化放映的要求,结合省、市为民办实事考核办的目标任务,我市2008年电影放映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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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年放映场次(单位: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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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直 |
4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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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 |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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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县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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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 |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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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 |
3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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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15612 |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四条 市、县(市)两级财政应安排农村电影放映补贴专项资金并列入文化部门预算,确保电影放映工程顺利实施。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长沙市本级放映由市财政给予放映补贴;县(市)级放映在上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电影放映补贴标准并实施补贴。
第五条 放映补贴主要用于电影放映设备的添置和维修、影片拷贝的租购、放映人员的补贴和其他业务开支。放映补贴每季发放一次,要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并按照先放后补的原则发放场次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加强对公益放映场次的考核、监督和检查,建立公益放映回执单制度、公益放映公示制度和举报监督制度,制定出台切合实际的监督管理文件,形成有效的分级监督管理机制。对虚报场次行为给予严厉查处。
第七条 确保影片放映质量,严禁未经审查的内容不健康影片进入农村电影市场。服务农民,定期公布农民喜欢的影片,一般不得放映农民不喜欢的影片。
第八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以及乡镇文化站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公益电影放映工作,切实搞好属地的相关宣传、观看群体的组织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顺利开展。各放映队应签订放映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放映。
第九条 场次统计标准为:放映1部故事片(或1部长记录片、或1部长科教片)为1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5部次为1场。各放映队应如实填写《湖南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回执单》,回执单必须经村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由各县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取并审核,报长沙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长沙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管理;区县(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当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数字电影
第十一条 电影放映采用胶片放映和数字放映相结合并逐步由胶片放映向数字放映过渡的方式进行,按照2008年胶片放映比例占40%、数字放映比例占60%,2009年胶片放映比例占30%、数字放映比例占70%,2010年数字放映比例占100%的目标,到2010年全面实现全市行政村1村1月放映1场数字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
第十二条 政府资助设备由长沙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委托长沙湖湘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院线公司经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资助设备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长沙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停止补贴,直至取消放映资格;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做出赔偿。
1、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管理不完善,责任不到位,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
2、当地财政补贴资金不及时到位的;
3、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
4、虚报公益放映场次,统计数据不实或报表不及时上报的;
5、公益放映向农民群众乱收费的;
6、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无《电影片公益许可证》影片的;
7、利用数字放映设备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
8、公益放映质量不好,服务效果较差,群众反映较大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于2008年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