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演出市场日渐繁荣,演出种类和形式逐步丰富,演出团体不断增多,为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演出市场也存在一些不和谐、不健康的因素,特别是脱衣舞演出的出现,严重扰乱了演出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打击“脱衣舞”非法演出,净化演出市场,已成为新形势下建设先进文化面临的一大课题。本文试联系我县实际,谈谈以下看法。
一、打击“脱衣舞”面临的形势
“脱衣舞”在我国是在近十多年出现的,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受资产阶级色情文化的影响,在本质上与西方“脱衣舞”没有区别。“脱衣舞”演出所宣扬的露骨的色情文化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相背离,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必须坚决予以打击。2002年,文化部、公安部向全国发出通报,要求严厉打击组织或从事“脱衣舞”表演、人妖表演,严禁进行广告宣传,招徕观众。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相继查处了山西省怀仁县、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宣化县“脱衣舞”演出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取得明显成效。我县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自2006年以来,查处脱衣舞演出团体14个、违规演出场所8家,移送公安机关拘留38人。
脱衣舞演出成本低,利润高,目前,尽管全国各地加大了打击力度,但脱衣舞演出仍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我们可以看见,各地新闻媒体时有曝光。特别是脱衣舞演出出现了“由城市到农村”的发展趋势,在大城市屡遭严打的脱衣舞团队转移到县城、城郊结合部、边远山村进行演出,利用农村管理力量较为薄弱的空档,在农村频繁流窜,迅速蔓延,严重影响了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有以下问题制约了“脱衣舞”演出的治理工作。
1、非法演出团队流动性强。“脱衣舞”演出团队为逃脱打击,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演出方式,通常在一个地方都不会呆太久,通过增加当天演出时间,缩短在当地呆的时间,减少暴露机会。且其设施简陋,容易搬走,演完就跑,机动性很强。经常是执法人员一到就已溜走,增加了管理难度。
2、调查取证困难。“脱衣舞”演出团队在演出时,通常在演出场所外安排了专门人员,一旦发现有“可疑人员”(执法人员)出现,就迅速通过专门的报警设备通知场内,马上恢复正常演出。同时,其演出场内也有专门人员巡视,严防进行拍照、摄影,使得调查取证非常困难,难以进行有效查处。
3、节目审查难以有效把关。由于演出活动是动态进行的,“脱衣舞”演出团队往往是报批时一套节目,实际表演时随机更换了“保留节目”(脱衣舞),防不胜防。有些演出团队甚至逃避审查,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就擅自进行演出,且其演出地一般选择在偏僻地区,使得执法人员难以及时掌握情况。
4、演出场所经营业主素质参差不齐。随着我国演出市场的逐步放开,个体经营的演出场所越来越多,我县现有演出场所16家,国有经营只有2家,经营业主素质参差不齐。有部分个体经营业主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为刺激票房,追求经济利益,主动容留非法演出团体,为其提供演出条件,组织脱衣舞演出,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对策
脱衣舞演出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要彻底铲除需要多方努力,建立起堵疏结合、打防并举的工作机制。
一是“堵”。从严从重查处脱衣舞演出,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使脱衣舞演出如同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使其无立足之地。
1、实施动态的节目审查机制。动态的节目审查机制是指演出地文化部门,在接待演出团队时既要做到先审查后演出,又要边演出边审查,将一次审查变为全程审查,防止演出团队随意更换非法演出内容,从而切实把好节目审查关。动态的节目审查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实施。一方面是人员巡查,通过填写演出日志等形式,掌握每日演出情况。另一方面是采取技术手段,目前,我县正着手在各演出场所安装监控,实时监督演出内容,是一项很好的防患措施。
2、建立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的联动执法体系。脱衣舞演出团队流动性强,演了就跑,仅靠文化部门执法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一问题在县、乡基层更加突出。县级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一般只有稽查人员10多人左右,且在乡镇没有相应的执法机构,文化稽查做不到像公安110那样快速出警的能力,同时由于文化执法的局限性,容易造成执法受阻,酿成其它的后果。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脱衣舞演出的打击力度,有必要建立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的联动执法体系。工商、城管等基层职能部门,都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可以制止因这类非法演出活动而造成延伸的违法行为,并有进行查处的权限,应当和文化部门一起纳入到联动执法体系当中,从而形成齐抓共管演出市场的强大力量。只有这样,脱衣舞演出才能得到有效治理。
3、构建覆盖面广的社会监督网络。当前,“脱衣舞”演出流动性、隐蔽性越来越强,经常是执法人员一打就跑,执法人员一走又演,玩“游击战”,难以有效、及时查处。因此,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十分必要。聘请专门人员,建立覆盖面广的义务监督员队伍,全面监控演出市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健全举报机制, 24小时接听群众举报,快速、有效查处“脱衣舞”演出。通过建立社会监督体系,使“脱衣舞”演出无处藏身。
二是疏。治理“脱衣舞”演出除了在加大打击力度上下功夫外,还应该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上下功夫,积极培育健康有序的演出市场。
1、提高演出市场准入条件。一方面,提高演出团队的设立条件。随着我国演出市场的放开,演出团队成立门槛降低,各类演出团队于雨后春笋,纷纷成立,在繁荣演出市场的同时,也使得一些进行脱衣舞演出的非法团队较为容易成立,增加了管理压力。建议文化部进一步提高演出团体的准入条件,在《经营性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演出团队的注册资金、从演人员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提高演出场所的设立条件。建议文化部在《经营性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演出场所的硬件设施、资金投入、安保措施做出明确规定。
2、加强演出团队、演出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对于已审批的演出团队,审批当地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跟踪管理,决不能一批出就了事,要定期对演出团队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积极抓好演艺人才的培训,从源头上提升演艺团队的演出质量。建议各地的群艺馆、文化馆定期举办社会性演艺人员从业资质培训,取得演艺资质后,方可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演员个人演出证》。此举不但为具有表演才能的人开拓了就业门路,也能为演出市场培养出一大批合格的演员。同时,要将演出场所负责人纳入管理对象,组织法规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经营能力,自觉拒绝低级庸俗,维护演出市场秩序。
3、扶植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实际情况是,目前县一级几乎没有正规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市场运作极不规范。单位、企业、商家举行的开业、庆典、产品推销等演出以及个人举行的结婚、生日等喜庆演出,通常靠的是地下经纪人的东拉西凑,使得“脱衣舞”等非法演出有机可乘,而一旦违法违规受到查处,地下经纪人往往逃之夭夭,无法追究责任。演出市场的这种不规范的运作模式,既是违规操作,又无法保证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因此,县一级地区应加快扶植设立演出经纪机构,要在税收政策、审批上营创良好的环境,鼓励社会力量依法组建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
4、加强文化演艺场所建设。演出场所是演出活动的必要载体。在城市要在完善剧院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建设设施齐全、经营守法的演艺场所,让群众经常欣赏到快乐休闲的演艺文化。在农村,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建设一个可供演出、放映电影和开展其它文体活动的多功能的文体活动中心,为丰富农民文化生活打造最有效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