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长沙概况 | 领导之窗 | 政府机构 | 政务公开 | 社会事业 | 统计数据 | 计划规划 | 法规公文 | 人事工作
您的位置: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政府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2007-10-19    作者: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文物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公布2003年7月1日实行)第13条

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20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建设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文物保护法》有关要求,不得影响和破坏文物自然风貌;

4、对文物保护单位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前组织专家进行系统论证。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工程起讫日期。

2 、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技术资料。

3 、相关专家对该工程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及安全的评估(含会议纪要)。

4 、施工中确保该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方案。

5、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专业部门出具的文物调查、勘探意见书。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自接件之日起10天内完成,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文物局审批。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    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6条和《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宇软件    备案序号:湘ICP备0700000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5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