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审批对象: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
审批条件: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社会公示意见;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费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17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共150元。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发给筹建批准文书,15个工作日审批发证。
审批程序:筹建阶段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初审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退交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科)处(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同意,报主管厅(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退回初审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厅(局)分管厅(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书面意见,交由经办人员发放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交审核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核发、归档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工作人员及时将筹建批准文件发放给申请单位。
(三)时限:3个工作日
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初审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处(科、股)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退交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科、股)处(科、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同意,报主管厅(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退回初审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厅(局)分管厅(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书面意见,交由经办人员发放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交审核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核发、收费、归档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工作人员及时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所收费用即时上缴国库,对已审批的经营单位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文化厅行政审批事项内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