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23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国有性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改变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危害文物本体安全。
申请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拟作用途,拟作其他用途范围及无碍文物安全的证明材料,拟作其他用途起讫日期。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自接件之日起10天内完成,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文物局审批。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 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76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