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各地参照制定本地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许可事项: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
许可对象:拟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符合全省总量控制的要求
许可期限:20日
许可条件:
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 申请开办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报告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章程;
4、 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7、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 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受理人员(电话: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 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受理人员(电话: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及电影处负责人审核。
3、时限:10日
(二)实地勘察:
1、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工作人员(2人)(电话: )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对经营场地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与所申报材料相符的,签署实地考察验收报告,交处负责人审核;与所申报材料不符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投诉渠道。
3、时限:5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及电影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的意见和理由。
3、时限:5日
四、发证和归档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经营单位;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要求将审批形成的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5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文化厅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