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公布2003年7月1日实行)第30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借用文物必须符合《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不得损害文物。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用单位和借出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与用途;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保险方式及补偿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 、借用文物目录(不包括一级文物)。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
3 、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包含安全责任条款。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自接件之日起10天内完成,借用一级文物由国家文物局审批。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 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6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