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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2008-07-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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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91国务院令第439)6条、第7

许可条件: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2、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设施设备资料;

(3)租赁合同;

(4)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资料;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无犯罪证明、照片一张;

(6)经营管理规章;

(7)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设立表演团体是否符合法定开办条件;

(2)审查安全设施、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审查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审查经营管理规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决定。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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