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39号)第6条、第7条
许可条件: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2、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设施设备资料;
(3)租赁合同;
(4)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资料;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无犯罪证明、照片一张;
(6)经营管理规章;
(7)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设立表演团体是否符合法定开办条件;
(2)审查安全设施、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审查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审查经营管理规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