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39号)第21条
许可条件: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3)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4)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5)演出情况说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予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或批文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或批文,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l一515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