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核、登记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261号)第12条
许可条件:1、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0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0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3、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0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4、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场标准》中有关规定。
5、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租赁合同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无犯罪证明、照片一张
(5)规章制度
(6)场地平面图
(7)登报公示
(8)填写长沙市文化娱乐场所审批登记表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是否符合法定开办条件;
(2)审查安全设施、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审查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审查公示、管理、卫生、消防制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会同工商局、公安局对场所地点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召开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
3、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