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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核准

2008-07-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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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核准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91国务院令第439)17条、第26

许可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4)节目及视听资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l4116636)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决定 

()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的决定。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或批文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或批文,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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