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核准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39号)第17条、第26条
许可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4)节目及视听资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l一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决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的决定。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或批文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或批文,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