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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教育局文件: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7-10-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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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的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不同用途的水、电、气要尽可能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水、电、气供应部协商确定不同价格的水电气计价数量,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此文下达之前已签定协议的,应于本月底以前重新按此文件规定的价格适应范围协商,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同级物价部门裁定。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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