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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变更

2007-10-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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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指南

(一)、报名依据: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

(二)、报名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3、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申报资料:

1、填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或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提供的学历查询证明。

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5、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6、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请贴在报名表上}。

(四)、办理程序

经市卫生局初审,将考生所有申报资料留存待省医学考试中心终审后,退还毕业证原件,符合报名资格者发给《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考试合格者,考生再次报名后领取《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参加医师医学综合笔试,笔试成绩合格者则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五)、办理时限:

报名初审15天,省医学考试中心终审30天。医师实践技能考试15天,再次报名5天,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2天,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阅卷并出成绩通知单4-5个月,省卫生厅制《医师资格证书》2-3个月,下发至市卫生局后考生即可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六)、报名和考试时间:

每年4月中旬开始全国统一报名,长沙考点考生必须网上报名后,下载本人报名表按照全国统一报名时间到考点现场进行报名确认。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 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200元,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报名费每人160元,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报名费每人145元。

(八)、咨询服务电话:2413116    投诉电话:5312315

 

二、医师执业注册须知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统计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一)、申请注册程序

1、领取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可在政务中心窗口或湖南卫生信息网下载,网址:www.21hospital.com)

2、填写表格(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完备、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有关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执业机构审核意见要齐备,并贴好照片。)

3、窗口受理(必须备齐该业务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4、市卫生局审核(由市卫生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辅助调查材料)

5、注册或回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回复)

6、卫生局制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制证,制证完毕移交给窗口)

7、窗口领证(申请人必须按窗口约定时间至政务公开中心卫生局窗口领证)

(二)、申请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医师重新执业注册须知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一)、程序

1、领取医师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可在政务中心窗口或湖南卫生信息网下载,网址:www.21hospital.com)

2、填写表格(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完备、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有关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执业机构审核意见要齐备,并贴好照片。)

3、窗口受理(必须备齐该业务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4、市卫生局审核(由市卫生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辅助调查材料)

5、注册或回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回复)

6、卫生局制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制证,制证完毕移交给窗口)

7、窗口领证(申请人必须按窗口约定时间至政务公开中心卫生局窗口领证)

(二)、重新执业注册应提交材料

1、医师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8、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四、医师延迟执业注册须知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应当首先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一)、程序

1、领取医师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可在政务中心窗口或湖南卫生信息网下载,网址:www.21hospital.com)

2、填写表格(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完备、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有关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执业机构审核意见要齐备,并贴好照片。)

3、窗口受理(必须备齐该业务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4、市卫生局审核(由市卫生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辅助调查材料)

5、注册或回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回复)

6、卫生局制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制证,制证完毕移交给窗口)

7、窗口领证(申请人必须按窗口约定时间至政务公开中心卫生局窗口领证)

(二)、延迟执业注册应提交材料

1、医师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五、补发医师执业证须知

发生损坏或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证。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并出具所公告报纸整版原件。

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毁损需补发或换证的,按首次注册办理。

 

六、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须知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一)、程序

1、领取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可在政务中心窗口或湖南卫生信息网下载,网址:www.21hospital.com)

2、填写表格(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完备、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有关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执业机构审核意见要齐备,并贴好照片。)

3、窗口受理(必须备齐该业务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4、市卫生局审核(由市卫生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辅助调查材料)

5、变更或回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回复)

6、卫生局制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制证,制证完毕移交给窗口)

7、窗口领证(申请人必须按窗口约定时间至政务公开中心卫生局窗口领证)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执业证书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5、区外-区内变更必须有原注册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和同意变更的审核意见

(三)、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提交材料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执业证书

4、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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