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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卫生局
关于做好城区孕产妇
领取《围产保健手册》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卫政发 [2007] 30号
各区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加强城区孕产妇系统管理,维护孕产妇的合法权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沙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区孕产妇领取《围产保健手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卫生局要加强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各设有产科的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协调管理,督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孕产妇(含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的保健管理。各妇幼保健机构和有关医疗单位要加强对育龄妇女(尤其是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督促怀孕妇女及时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建卡。
二、区妇幼保健所在进行早孕建卡和发放《围产保健手册》工作时,应进行孕妇相关情况的询问检查登记,结合孕妇所做的早孕(或产前)检查,识别高危并进行高危初筛评分,给予相应的保健指导干预。同时,要加强与孕产妇的沟通联系,尊重其知情权、选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严格遵守卫生服务价格政策,严禁在发放《围产保健手册》时,乱收费、捆绑收费、或一次性收取多次检查费用。怀孕妇女已在其它法定产科单位进行了早孕检查和产前检查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其在区妇幼保健所重复进行产前检查或其它相关项目辅助检查,可将其所做的有效检查作为参考资料予以记录。对违规强制收费,或以检查和发放《围产保健手册》之名,重复检查收费的,应对其负责人或经办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四、市妇幼保健院应加强全市母婴保健系统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不断提高基层的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及婴幼儿死亡率。
五、市卫生局继续将孕产妇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作为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项目,纳入综合目标管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考核。对不认真落实妇幼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不积极主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甚至在管理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做相应的行政处理。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