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生局
关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的通知
长卫政发 [2007] 41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 [2006] 239号)文件规定,现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有名称,非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冠以“社区”名称。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特殊情况,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
二○○七年三月九日